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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賦能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被 告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萬2,94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7萬5,805元【計算式:本金15,048,000元+起訴前利息127,805元(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之115年1月15日)=15,175,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08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6萬2,940元後,尚應補繳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