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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秋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碩祿、鄒小珍、蔣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