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84號原 告 鄒玉芳被 告 劉羽軒(即劉威甫之繼承人)
劉羽庭(即劉威甫之繼承人)
劉羽琦(即劉威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羽軒、劉羽庭、劉羽琦為被告劉威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對被告劉威甫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被告劉威甫於訴訟繫屬後之115年8月1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劉羽軒、劉羽庭、劉羽琦(下稱劉羽軒等3人)等情,有其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及劉羽軒等3人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准由劉羽軒等3人為被告劉威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