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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邦文代 理 人 黃介南律師相 對 人 張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10萬元者,500元。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㈢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㈣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㈤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㈥1億元以上者,5,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㈠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39號民事調解書暨裁判文書生效證明、㈡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40號民事調解書暨裁判文書生效證明。上開㈠、㈡之標的金額分別為人民幣433萬9,216元(即人民幣414萬0,166元+人民幣19萬9,050元)、人民幣155萬5,121元(即人民幣146萬8,481元+人民幣8萬6,640元),合計人民幣589萬4,337元,依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聲請時,臺灣銀行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741計算,約為2,794萬5,052元【計算式:人民幣589萬4,337元×4.741≒2,794萬5,052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794萬5,052元,應徵聲請費4,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計算式:4,500元-3,000元=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不足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