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邦文非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相 對 人 張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至103年7月31日期間伊與相對人及其配偶即第三人冼潔麗(下合稱相對人夫妻)約定,伊先提供資金購買七套房產並登記在相對人與其配偶二人名下,由渠等出租後,定期將租金收益支付給聲請人。詎相對人夫妻無權占有其中坐落廣州市增城新塘鎮4套房產並拖欠租金未給付給伊。冼潔麗於108年間更以廣州市○○○○鎮○○○○○○000街0號(下稱「鳳凰城碧桂園」)、廣州市○○區○○鎮○○○道○0號5棟301房(下稱「東方名都」)等二套房產作為抵押向案外人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增城支行(下稱「中國建設銀行」)申請最高額抵押貸款,嗣因無力償還貸款,使前開二套房產均遭中國建設銀行聲請大陸地區執行法院拍賣。伊就前開「借名買房」糾紛於114年在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分別起訴相對人夫妻,請求渠退還購買前開二套房屋款及其他費用,並賠償房屋占用費。就鳳凰城碧桂園部分,經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伊部分勝訴;就東方名都部分則經同一法院以(2025)粵0118民初124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伊部分勝訴,主文均如附表一所示。相對人夫妻因不服前開判決書而上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造在中級人民法院就二案件分別成立調解,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39號民事調解書、(2026)粵01民終6740號民事調解書,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已分別生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請求認可附表二所示文件。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者,僅限於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並不包括在大陸地區成立之調解,且該項規定所稱之「民事確定裁判」,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20524號函、法務部法律決字第27860號函參照)。況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定要件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必須另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方具有執行力(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參照),而上開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尚難認為包括外國法院所成立之調解或和解(司法院秘台廳一字第01832號函釋),倘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可擴大解釋及於大陸地區法院所成立之調解或和解,而得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取得執行力,似有失衡平。縱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04年6月2日公布,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第1、2條規定,已將臺灣地區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納入得向大陸地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之範圍,然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調解書,仍不得聲請我國法院認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審查意見及結果參照)。前開規定並未授權法院得僅憑「平等互惠」原則任意逸脫法律文字意義之界限任意擴張解釋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提出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法院之判決書、調解書以及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暨前開文書之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為證。惟調解書、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得聲請認可之文件,且依聲請人所述訴訟過程以及附表二之㈡、㈤所示調解書內容可知,附表二之㈡、㈤所示調解書為附表二之㈠、㈣民事判決書上級審之調解,故附表二之㈠、㈣民事判決書均非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101、125頁)。揆諸前開規定與見解,本件聲請人所欲聲請本院認可如附表二所示之標的,均非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一:
編號 房屋 廣東省廣州市○○區○○○○○號 判決主文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 調解成立內容 1 鳳凰城碧桂園 (2025)粵0118民初9258號 一、被告張華、冼潔麗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邦文退還款項0000000元以及利息(以0000000元為基數,從2024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張華、冼潔麗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邦文支付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房屋占用費(參照房管部門公布的同時期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參考價計付,每月房屋占用費以不超過4500元為限)。 三、駁回原告張邦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6)粵01民終6739號 一、張華、冼潔麗應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張邦文返還廣州市○○區○○鎮○○○○○○○○○○○○000街0號房產的購房相關款項0000000元。張邦文指定的收款帳戶如下,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開戶名:張邦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二、張華、冼潔麗應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張邦文支付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的房屋占用費199050元。 三、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2583.61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84.08元減半收取1392.04元,均由張邦文負擔。 2 東方名都 (2025)粵0118民初12477號 一、被告張華、冼潔麗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邦文退還款項0000000元以及利息(以0000000元為基數,從2024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率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張華、冼潔麗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邦文支付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房屋占用費86640元。 三、駁回原告張邦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6)粵01民終6740號 一、張華、冼潔麗應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張邦文返還廣州市○○區○○○道○0號5棟301號房的購房相關款項0000000元。張邦文指定的收款帳戶如下,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開戶名:張邦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二、張華、冼潔麗應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張邦文支付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的房屋占用費86640元。 三、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9133.7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均由張邦文負擔。附表二:
㈠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聲證3,已附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㈡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39號民事調解書(聲證5,已附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39號裁判文書生效證明(聲證6,已附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㈣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聲證4,已附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40號民事調解書(聲證7,已附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粵01民終6740號裁判文書生效證明(聲證8,已附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