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陸許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7號聲 請 人 蘇州迦爾納雷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代 理 人 李建慶律師相 對 人 朱家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程序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65,810元。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5民初547號民事判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其命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人民幣4,198,548.11元,及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國大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之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13年4月1日當時為年息3.45%,同年7月22日起為年息3.35%,同年10月21日起為年息3.1%,114年5月20日起為年息3%)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人民幣44,858元,則計至本件聲請之前1日即115年6月15日為止,上列本息及費用金額共人民幣4,533,434元,茲衡酌本件聲請日即115年6月16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4.735,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表在卷足憑,爰核定本件程序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465,810元(計算式:4,533,434*4.735≒21,465,810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聲請人全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