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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何冠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8NX034140 3 1 300 ㈡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9NX058975 8 1 54 ㈢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107398 5 1 28 ㈣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61540 0 1 19 ㈤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215617 0 1 12 ㈥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65392 2 1 20 ㈦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303566 1 1 43 ㈧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37660 8 1 38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