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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張慧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5年1月3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懿渲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4-ND-0279134-2 1 1000 002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4-ND-0279135-4 1 1000 003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4-ND-0279136-6 1 1000 004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62199-4 1 702 00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66665-9 1 142 006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100165-1 1 262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