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陳星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璿附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7478-2 1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