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26號聲 請 人 鄭心怡代 理 人 鄭光燦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羿蓁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79-8 1 1000 002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0-4 1 1000 003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1-6 1 1000 004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2-8 1 1000 005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3-0 1 1000 006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4-1 1 1000 007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5-3 1 1000 008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D0149786-5 1 1000 009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49657-0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