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4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 請 人 蔡俐嫻(即蔡天賜之繼承人)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筑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85708-7 1 1,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3157-4 1 60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