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5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何林肯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7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170 1 1000 002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171 1 1000 003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287 1 1000 004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30 1 4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