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59號聲 請 人 呂達財代 理 人 呂美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璿附表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1289-5 1 1000 2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27219-4 1 50 3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61176-1 1 105 4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93654-5 1 138 5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26102-0 1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