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徐彩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8914 0 1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