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蔡金雪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53718 1 10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92355 1 15 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68694 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