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林敬梅(即林忠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台灣精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2-01-004024-6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台灣精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2-01-276884-0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台灣精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2-01-169987-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