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陳俊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季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10-01-0000073-6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