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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5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 請 人 周嘉誼代 理 人 許淑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5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