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黃美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5 月22日以115 年度司催字第934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1-3102383-2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1-3102384-9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1-3102385-5 1 1000 00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1-3102386-1 1 1000 00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1-7025295-0 1 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