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俞雪照代 理 人 黃陳寶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64073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6407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