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除字第1584號聲 請 人 曾靜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除字第1584號聲 請 人 曾靜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