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何冠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76216-7 1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