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何季芸(即何至益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9614-0 1 7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83437-0 1 2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60862-0 1 12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38796-0 1 15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15827-4 1 13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392897-0 1 16 00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469955-4 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