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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吳月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7-8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8-0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30499-1 1 1000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3932-7 1 977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3885-2 1 238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32618-3 1 252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82035-7 1 268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