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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許秀賢代 理 人 車畇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4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4-NX-429264-7 1 649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