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陳麗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5-NX-507583-2 1 161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6-NX-0580777-8 1 227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7-NX-0637391-4 1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