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6號聲 請 人 林金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62584 6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