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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張家榕(即潘柏霖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維萱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6543-6 1 74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54899-7 1 29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99918-9 1 22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34071-3 1 25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