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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素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11960-7 1 100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43499-5 1 100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C-0065139-2 1 100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87404-9 1 1000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3839-7 1 150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9582-6 1 225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