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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代 理 人 許茗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20日 54,000元 TD1237007 3個月 114年11月6日 00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08 3個月 114年11月6日 00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6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09 3個月 114年11月6日 004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0 4個月 114年12月8日 005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8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1 5個月 115年1月6日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