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01號聲 請 人 游淑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5448-0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