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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韓娟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0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發票地 1 陳世宏 韓娟 92年2月3日 92年4月3日 800萬元 CH375404 臺北縣○○市○○○路0巷0號(現為新北市○○區○○○路0巷0號)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