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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曾樹城(即黃嚴正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0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48981-3 1 1000 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6025-9 1 100 3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90702-5 1 87 4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95374-3 1 118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