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14號聲 請 人 劉莊玉霞(即劉忠健之繼承人)代 理 人 劉耿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7907-3 1 1000 002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7908-5 1 1000 003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4743-0 1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