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張美玉(即張范正妹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5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763-3 1 5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41682-8 1 3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90582-2 1 31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42342-0 1 33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1107-4 1 35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36811-3 1 5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