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陳憲法(即張意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8日屆滿(原末日115年6月6日為星期六,延長至115年6月8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15647-6 1 1000 002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15648-1 1 1000 003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15649-7 1 1000 004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15650-3 1 1000 005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15651-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