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胡賀勛(即詹富美之繼承人)
胡賀捷(即詹富美之繼承人)上 二 人代 理 人 林詩評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財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C-000465 1 100 2 財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B-000608~000614 7 70 3 財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A-000552~000554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