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林慧敏(即林聖烈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06787-4 1 1,000 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46895-6 1 986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