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31號聲 請 人 蔡美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41425-4 1 27 002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92645-3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