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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莊家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303273- 1 10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64007- 1 13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29408- 1 13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499146- 1 15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