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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安文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87111 9 1 1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65034 3 1 1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36144 6 1 1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