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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43號聲 請 人 中租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代 理 人 吳昱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沄庭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藤田桂子 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4年7月29日 104,969元 5996467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