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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47號聲 請 人 王清芬(即蔡王霖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