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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58號聲 請 人 邱素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5年5月24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4-01-0084658 1 9451.8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