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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魏名利(即魏吉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5 日以115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375934 6 1 1000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