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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賴忠信代 理 人 賴俊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8日屆滿(因同年月6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0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2ND150968 1 1 1000 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2NX060377 2 1 80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