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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72號聲 請 人 塗青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73710-7 1 113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