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鄭甘美代 理 人 李中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