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83號聲 請 人 李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品蓉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0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2300-0 1 500 2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3330-4 1 100 3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4393-2 1 100 4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5456-8 1 100 5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6519-3 1 100 6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7582-6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