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張智鈞(即張政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1941 5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1942 7 1 1000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1943 9 1 1000